《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我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名录》定位
编制出台《名录》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行业的企业排放污染物需要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规定各行业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时限,规定不同行业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同时,《名录》中涉及行业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中规定的淘汰类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体现差异化管理
依据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名录》设置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和暂缓实施行业类别。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业纳入简化管理行业,排污许可施行简化管理;对《名录》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行业纳入暂缓实施行业,“十三五”期间国家暂不统一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即一企一证。其行业按照《名录》中本行业对应的分类类别分别实施一般或者简化管理。
(三)行业设置考虑可操作性
《名录》设置了不同行业的差异化管理分类,即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暂缓实施行业以及实施时限。基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为框架,设置一级和二级两类行业框架。
一级行业设置。为了增强《名录》的可操作性,便于《名录》能与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衔接,与环境统计相匹配,《名录》中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
二级行业设置。二级行业名称根据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经营活动,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行业名称,便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查询和确定所属行业。
(四)与标准规范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全面梳理国家已发布及拟颁布的所有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简单实用的原则,对纳入《名录》中的行业进行归类,用于指导各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即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配套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源强手册”等行业规范性文件。
二、《名录》中的行业设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设定,基本覆盖“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管理
一是依法确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将排放工业废气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按行业在《名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将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列入《名录》中;依据实施方案,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列入《名录》中。
二是覆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整理了所有重点行业,包括:电厂、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锅炉、工业炉窑、玻璃、水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农副食品加工、畜禽养殖和城区餐饮等重点行业全部列入到《名录》中。
三是覆盖主要污染物重点排放行业。依据201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全面梳理并分析统计年报中41个行业的废水和废气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其中大气污染物重点考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废水污染物重点考虑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等。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将占各污染物总产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前80%的行业筛选出来作为重点行业,列入到《名录》中。
四是满足其他大气和水污染物管理需要。综合2014年环境统计数据、2013年及2014年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形成的《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排放总磷、总氮及其他污染物的主要行业,即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中的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化工行业中的磷肥、氮肥制造、医药制造行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及发酵类制药、总磷排放相对集中的白酒制造、酒精制造、啤酒制造、有色冶炼行业中的稀土金属冶炼、纺织、造纸行业、总氮排放相对集中的水洗服装行业等纳入《名录》中。根据《“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作为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重点行业列入《名录》中。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将排放重金属的主要行业全部列入《名录》中。根据已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各行业中的通用工序,例如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等全部列入到《名录》中。
此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将地方环保部门意见集中的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餐饮行业等列入《名录》中。
(二)基本涵盖国控污染源
《名录》涵盖了国控污染源中的废水国控源基础名单及其补充纳入具有造纸制浆工序的造纸及纸制品业、有印染工序的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氮肥制造业;废气国控源基础名单及其补充纳入具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制造业、以及具有炼油工序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和人造原油制造业、炼焦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平板玻璃制造业、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国控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国控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的涉重金属企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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