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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供水PPP项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2000余万(附热评)

时间:2017-02-09 09:11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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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决定书。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在吴江区范围内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明示或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给水安装工程、二次供水工程、接水装表工程等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企业施工;对供水工程所需的水表、管材等主要材料和设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当事人提供或指定的品牌、厂商。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附加的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306134558.39元7%的罚款,计21429419.08元。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内地第一个水务合资项目,享有吴江行政区域内30年供水特许经营权。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为区域供水模式,以太湖为取水水源,全市1176平方公里全部实现联网供水。供水管网近4000公里,服务客户近45万户,年供水量超过2亿立方米。

华衍水务集团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中国内地之水务品牌。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成立于1862年,是香港第一家公用事业机构,在香港的管网已拓展至超过3,400公里,覆盖全港85%的家庭,为逾169万民用及工商客户供应燃气。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工商案〔2016〕00050号

当事人: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 91320000779659561J

法定代表人:陈永坚(英国国籍)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云龙西路2999号

经营范围:以统一管网形式生产供应自来水,投资、建设、经营吴江市区域供水工程厂及供水配套设施(含管网)等区域供水公共基础设施,自来水管道、设备的设计、维修,生产供水材料及设备,设计、维护给排水工程。

2014年以来,吴江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工商机关举报称,当事人在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小区居民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和供水材料设备的自主选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2015年6月23日,本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一、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二条规定,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的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中,当事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自2005年成立以来,当事人整合了吴江区域多个分散供水的乡镇水厂及管网,并购和改造了吴江区域供水一期工程,新建了区域供水二期工程, 2008年7月基本实现由多点水源分散供水转换成统一管网的区域供水格局。即便吴江区域实际存在极少部分自备水源供水和购买桶装水用于生活饮用等情况,但自备水源供水数量少且不在市场销售,桶装水主要用于饮用且价格高,难以替代当事人提供的自来水供水服务。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供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当事人最大的依赖所在,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基础。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市场确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中,投诉人反映的当事人在提供供水服务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均发生在苏州市吴江区所辖地域范围,本局调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也均在上述地域范围内。依据2005年9月21日当事人与原吴江市建设局签署的《吴江市区域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当事人拥有吴江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及今后不时扩展的吴江市行政管辖区域供水的特许经营权。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范围内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所辖地域范围。

综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二、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依据《吴江市区域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本案当事人通过原吴江市人民政府授权,获得吴江区域的供水特许独家经营权,经营期限30年,是吴江区所辖区域范围唯一的供水特许经营者,具备区域供水公用企业自然垄断的不可替代和无选择性。特许经营期内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可能性极小。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水户等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供水服务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特别是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从当事人处申请用水,且只有各项供水工程通过当事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吴江区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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