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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市生态建设实施方案)》下发 投资562.46亿开展87个项目

时间:2017-02-10 14:18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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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规划城区功能,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开展城区通风廊道规划研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燃煤污染控制。严格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通过采取提高外输电比例、淘汰小火电、调度发电机组错峰发电等措施,削减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工程;2017年6月底前对全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全市产业集聚区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实现集中供热或“一区一热源”;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强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按照淘汰一批、转型一批、替代一批、转移一批、改造一批的总体要求,在做好末端治理的同时,强化源头治理,大幅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加快大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执法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继续实施冬季采暖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大对高排放、高频次车辆的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快固定式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对油品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

5.强化扬尘监管。各类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和“黑名单”制度,实施冬防期“限土令”;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牵头单位:市城建委、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重点项目办、市轨道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禁烧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将生态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强力推进。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成立由牵头部门负责、配合部门参加的工作推进小组,细化工作推进方案,加强协调服务,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生态建设的相应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本地生态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考核督查

研究制定生态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定期组织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督查制度,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对推进工作不力者进行督办和问责,对于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三)狠抓项目建设

对列入“十三五”规划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要超前谋划,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政策指导,开设绿色通道,积极主动为项目单位服务,努力解决好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种问题,完善机制并抓好落实,确保各个项目顺利推进。由县(市、区)承担的建设的项目,县(市、区)负责按时间节点推进,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奖补资金落实、定期考核检查、第三方评估验收、组织实施奖励和责任追究等。(牵头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资金支持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态建设资金筹措机制,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政府投资股权收益适度让利等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建设领域,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切实加大政府投入,优先将生态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工作,根据各县(市、区)年度承担的建设任务,按奖补比例测算资金需求,切块下达。县(市、区)需配套的资金要配套到位,不能按比例及时足额配套的,由市财政上划相应财力,同时予以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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