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科技标准司每半年就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完成 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终止其项目计划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列入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项 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标准项目:
(一)未按计划进度要求开展工作又未及时向归口业务司书面 说明情况的;
(二)在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 查会等环节未通过再次审查的。
有前款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回标准项目经费。
第五十二条 标准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标准发布后结余资金 应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其他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归口业务司、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相关审查专家等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环境保护部对项目技术内容保密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41号)、《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 通知》(环科函〔2008〕10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同时废止。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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