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计划任务时,应及时向归口业务司报告,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 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提出的意见;
(四)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配合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 的实施评估工作;
(六)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有关标准的工作会、培训会和研讨 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 的职责为: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 辑、制作工作;
(三)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 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项目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 需要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并且已经具备完善 的执法和管理手段;
(四)具备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工作周期内 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标准实施评估提出的项目。
第十四条 归口业务司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见附2),科技标准 司经筛选、查重和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若归口业务 司对初步方案存有重大异议,科技标准司应报请部长专题会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科技标准司统一发文公布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征 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采用自愿申报(见附3)、专家评审、 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 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承担10项以上项目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 单位计),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 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 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 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的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 理规定。一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改。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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