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文件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事宜;
(六)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七)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八)负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协调事宜,办理世界贸易组 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等。
第八条 归口业务司(含科技标准司)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在 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组织提出项目计划内容;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三)主持项目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负责办理 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四)与科技标准司共同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主持其他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五)组织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负责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在环 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部常务会审查时负责汇报标准编制过程及技术内容;
(六)会同宣传教育司开展标准的宣传;
(七)负责标准交付出版事宜,向科技标准司移交标准归档文件 材料;
(八)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九)负责标准咨询、解释工作。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由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负责,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的标准,交核设施安 全监管司汇总、审核、报批后,会签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作为主要的标准管理技术 支持单位,其职责为:
(一)开展标准科学研究,跟踪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进展,提出 标准制修订建议;
(二)在项目技术管理中,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 调性,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提出管理建议;
(三)对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 明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负责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 查会的筹备工作;
(五)负责维护、更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协助 归口业务司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六)协助办理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事宜;
(七)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
(八)负责评估项目审查机制及专家工作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其他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的职责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需要,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为项 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任务;
(二)对标准编制组拟提交的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 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报送归口业务司,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三)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经费,并配合相关审 计及经费检查等工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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