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 规范》(HJ/T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六条 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外,对于 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由归口业务司提交科技标 准司,报主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环节开始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科技标准司作为环境保护部标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
(一)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会同归口业务司制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 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三)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必要时参加项目开题论证 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
(四)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并负责提请部常务会审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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