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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9月1日实施(附全文)

时间:2017-04-19 10:56

来源:天中晚报、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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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达标,防止污染水源。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在驶入前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和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建立应急防范设施,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

(二)采砂、非疏浚性河道内取土;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排水沟渠、滩地、岸坡堆放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粉煤灰、石末、秸秆和其他农业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七)毁林开垦、破坏植被;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二)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三)露营、野炊、放生;

(四)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五)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矿山开采;

(七)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风景区(点)及其游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旅游、游泳、垂钓、洗涤;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等;

(二)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三)侵占或者损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损毁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五)其他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矿山开采、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准保护区内已建成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后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前两款规定的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的具体时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订保护方案;

(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四)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月的水质监测信息;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二)监测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等;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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