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2017年底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状况有所改善;2018年底前,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入海河流消除Ⅴ类水体,西门江达到Ⅳ类水质要求。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4月底前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控,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改善。
(2)开展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2017年4月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玉林市对博白县龙潭工业园片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有关要求。
(3)大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17年底前消除直排入海(河)排水口,2018年底前消灭黑臭水体,完善乡镇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大力提高垃圾收集处理率。
(4)按照《自治区畜禽养殖防治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逐步清理、关闭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尤其是入海河流沿岸养殖场。加快沿海区域和入海河流流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5)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相关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2.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要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站位所占比例达92%以上,达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各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相应标准。
整改措施:
(1)推进建立海陆统筹的入海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对大风江、南流江、钦江、防城江、茅岭江和北仑河6条污染物主要入海河流,由所在市或污染排放量大的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河长”,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和监管工作。
(2)落实广西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任务,逐步实现广西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立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配合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沿海三市政府和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配合开展领导干部资源环境问题任期内和离任审查。
(4)利用海洋环境自动化监测系统,加强对入海污染源管控。加大巡查力度和频率,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及产业规划布局问题。
(二十五)存在问题: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最早完成战略环评的五大重点区域之一,但在开发建设时未充分考虑战略环评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布局相对集中,产业同质化趋势明显。按规划要求,钢铁和铁合金行业主要布局在防城港企沙但沿海三市均大量引进该类产业;已投产的46家相关企业,其中35家分散在钦州市多个工业园区。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北部湾办。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版)》引进相关企业,严控新增“两高”项目,2017年4月底前制定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开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战略环评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控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布局工业园区。
整改措施: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2017年4月底前,制定各工业园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新增“两高”项目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加强项目环保、能耗、质量、标准、安全等准入门槛管理。
(2)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战略环评的要求,2017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本市主导产业及传统产业的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的发展次序,解决产业聚集的关键问题,形成产业集群所必须的产业生态圈,指导本地产业发展。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源头严控“两高”项目。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审批,坚决杜绝审批淘汰类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不再审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钢铁、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严控“两高”项目新增产能和不合理过快增长,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解决沿海工业园区产业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推动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项目进行摸底核查。
(2)2017年1月底前,对钢铁、铁合金行业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对新增产能的未开工钢铁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规在建钢铁、铁合金项目一律停建整顿,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请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审查,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落实钢铁产能等量置换方案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能再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新上项目和违规在建项目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发〔2013〕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
(3)2017年3月底前,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项目清理整顿情况开展集中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一律关停取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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