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水资源节约保护。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松涛灌区、红岭灌区等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农田水利和高效重点节水县建设。实施水资源调控,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2.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工作。禁止在海口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三沙市辖区陆地和儋州市新英湾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3.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排污许可,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4.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2017年年底前,编制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推进海口市龙塘水源地、三亚市赤田水库水源地、儋州市松涛水库水源地、东方市玉雄水源地、琼海市红星水源地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各市县要根据2016年度城市及农村饮用水水源评估结果,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水源保护区立碑定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海口市要大力推进龙塘和永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三亚市要开展对赤田水库的预警监控,要加快完成五指山七指岭河水源地、五指山河水源地、陵水县都总河水源地和白沙县南溪河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单一供水的海口(东西片区单独供水)、文昌、琼海、定安、屯昌、临高、乐东、白沙、保亭和琼中等市县要抓紧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2.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年度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到2017年年底,全省重点地区要新建142个地下水监测井。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防渗处理措施检查,完成全省10个重点工业园区、5家石化生产存储销售企业、2个油品储备码头及仓库和重点矿山开采区,以及16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和1个危险固废填埋场等区域专项核查工作。到2017年年底,全省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措施。
3.开展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整治。制定入海河流整治实施计划,消除劣Ⅴ类水体,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加快推进三沙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向典型海洋生态区域、滨海湿地和重要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
4.实施城镇内河(湖)治理。落实《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严厉打击直排偷排、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倾倒垃圾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加快对64个城镇水体污染治理。制定城镇湿地资源保护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经费来源,使纳入治理范围内的17个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5.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堵、生态恢复等措施,2017年年底前,海口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10%,三亚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40%,全省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29%。
(七)强化环境监测和科技支撑工作。
1.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跨市县主要河流交接断面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自动站建设,新建15个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认真做好水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严格控制监测数据质量,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全面、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治成效。
2.加强适合本省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建立我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和信息反馈机制及定期完善修订机制。
(八)信息公开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市县要制定达标方案,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开,并报送省政府备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地级以上城市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逐月发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布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2.落实地方管理机制。针对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建立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动态更新。
3.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定期评估沿江河湖海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各市县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妥善应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统筹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有序推进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水环境质量目标。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和进展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任务完成时限顺利推进。
(二)加强工作调度。为全面掌握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省水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海南海事局等单位自2017年4月起,每双月5日前,将涉及本系统水污染重点工作事项进展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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