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环境服务模式的形成,将促使我国部分环保企业向综合环境服务商转型与发展,集投融资、设备集成、工程建设、运营乃至最后环境效果的负责于一体,具有强大的投融资能力、综合的技术集成能力、良好的企业品牌及相应的规模。
然而,合同环境服务“按效果付费”在实操层面还不够完善。实施中存在着价值目标缺位、客体范围模糊、评判标准认定等问题,特别是标准的认定,如服务效果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针对性等方面。例如黑臭河治理及流域治理中采用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就面临绩效考核标准很难界定的问题。这些难题都意味着合同环境服务模式的成熟需要在探索中前进。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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