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各地方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相关预算规模,充分调动各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
为了切实落实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
总体来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逐年完善,中央财政2008~2015年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2513亿元,2016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7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1亿元,增长12%。
图 2008年~2016年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数
积极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四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了两项工作目标。
一是到2020年,各省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在具备重要饮用水功能及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上下游补偿意愿强烈的跨省流域,初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跨多个省份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二是到2025年,跨多个省份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评价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对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探索加快推进
2011年,皖浙两省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作为全国首个国家推动的跨省上下游水环境补偿试点正式启动。
2016年12月8日,皖浙两省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上签订了《关于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推进新一轮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继续深入实施,探索建立完善的跨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持续改善新安江和千岛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长三角地区生态安全。
2016年3月,广东省与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签署汀江-韩江流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天津市与河北省关于引滦入津流域的跨省水环境补偿机制也即将建立。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省域内或跨省域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的相关政策措施。
中央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草原补奖政策,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补奖资金773.6亿元,13个草原牧区省份基本实现了预期政策目标,有力促进了牧区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牧民生活的改善。
为进一步深化草原补偿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印发。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提出“十三五”期间,在8省区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在5省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其中,将河北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5个县纳入实施范围,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2016年当年安排资金187.6亿元,较上年增加21.1亿元。
山东省提升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与赔偿标准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从2016年1月1日起,当空气质量改善时,省里向各市发放的补偿资金将翻倍;当空气质量恶化时,各市向省里缴纳的资金也将翻倍。
山东省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和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和10%。
2016年前三季度,全省17个城市补偿总金额为5583万元,17个城市均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其中获得补偿资金最高的是淄博市,金额为574万元,其次为德州市542万元,第三名为枣庄市522万元,济南市则获得424万元补偿资金。
河南、湖北等地推进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河南省推进河南省蓝天工程实施,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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