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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时间:2017-07-05 10:22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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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加快制定主城区污染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建立“全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台账”,实施“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制定产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

2.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两高”行业项目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结合地区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空间布局,确定各地区造纸、制革、印染、焦化、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

3.促进企业升级改造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严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推动企业升级改造。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对于产品升级换代、工艺技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新兴产业以及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第三节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1.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监测评价、预警指标和技术方法体系,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实行限制性措施。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限,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地区重点行业布局及规模限制。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倍量替代。2017年底前,完成自治区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盟(市)、旗(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约束开发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探索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平台,研究建立对超载地区的预警提醒、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

2.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源管控,建立完善新建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措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严格实行节能审查制度,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科学发展先进产能,按照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重点推进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三大清洁煤炭生产保障基地和煤电基地建设,发展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加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开发利用,提高天然气(煤制气)消费比重,积极推动实施风电清洁供暖、电采暖、工业电锅炉、电动汽车等电能替代工程,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散煤使用。到2020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以内。

3.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行动

强化用水总量控制,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控制。实施用水强度控制,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用水,积极推广再生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电力、煤化工、钢铁、印染、造纸、石化、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推进城镇节水改造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和雨水收集利用,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健全完善节约用水政策机制,加快沿黄地区水权置换,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降低20%。

4.执行严格的生态用地占用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控生态用地占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用地不得占用,其他用地类型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之外,应逐步退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周边地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保护,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试点。

第四节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促进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西部区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合理开发煤炭、天然气等战略资源和生态旅游、农畜产品等特色资源;中部区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城市群发展,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能源产业转型发展;东部区加强大兴安岭等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防沙带建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强化湿地和农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

2.实施传统产业绿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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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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