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指 TN 去除效率<2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4. TP 削减效率(6 分)
其中:
A:指 TP 去除效率≥8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B:指 70%≤TP 去除效率<8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C:指 60%≤TP 去除效率<7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D:指 50%≤TP 去除效率<6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E:指 TP 去除效率<5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三)污泥处置(15 分)
考核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累计数据。
其中:
A:指污泥资源化利用的量,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
B:指焚烧的量;
C:指达到卫生填埋标准并进行卫生填埋的量;
D:指其它处置(含应急处置)方式的量;
E:指不知去向的量。
(四)监督管理(20 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
1.数据上报管理(8 分)
数据上报管理得分=在建项目得分+运行项目得分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在建项目得分、运行项目得分最小值为 0。
2.水质化验管理(12 分)
A:指 COD 水质化验上报率;
B:指 BOD 水质化验上报率;
C:指 SS 水质化验上报率;
D:指 NH3-N 水质化验上报率;
E:指 TN 水质化验上报率;
F:指 TP 水质化验上报率。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 4 分,直至将总分 20 分全部扣净。
(五)进步鼓励(5 分)
1.总得分鼓励(1 分)
本省(区、市)当期考核时,按(一)至(四)项得分之和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进步的得 1 分,相同的得 0.5 分,退步的不得分。
2.区域排名鼓励(2 分)
各省(区、市)在各自分区内进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项得分之和的名次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的排名相比,进步的得 2分,相同的得 1 分,退步的不得分。
按《中国水资源公报》年降水量将 31 省(市、区)划分为 4 个 区域,见下表。
3.全国排名鼓励(2 分)
各省(区、市)在全国进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项得分之和的名次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的排名相比,进步的得 2 分,相同的得 1 分,退步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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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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