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二) 新建项目优先调剂使用排放总量指标;
(三) 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补助资金;
(四)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六条 【蓝牌企业】对环境信用一般(蓝牌)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加快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改正之前,从严审批各类行政许可和环保专项资金,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七条【黄牌企业】对环境信用警示(黄牌)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在从严审批各类行政许可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同时,严格限制各类优惠政策,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八条【红牌企业】对环境信用不良(红牌)的企业,环保部门在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约束性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暂停新建项目调剂使用排放总量指标;
(二) 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其他评价】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责任约束】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费用管理】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
吉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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