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和信息公开
以水源空间布局为核心,优化调整上游水环境监测网络。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优先安装饮用水源自动监测设施,明确不同级别水源监测项目和频次,建立水源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检制度。推进水源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防范水源环境风险。—41—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力度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南水北调东线要继续深化洙赵新河、洙水河、梁济运河、洸府河、老运河、泗河、白马河等河流污染防治,保障南四湖水质;加强洪泽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湖泊水质保护,以京杭运河等输水廊道及周边湖泊湿地为重点,建设水生态廊道,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南水北调中线要加快推进神定河、泗河、犟河、剑河等污染较重城市河流达标治理;以丹江口水库周边、汉江和丹江陕西省界段、老灌河等区域为重点,推进面源污染防治,开展总氮控制试点;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大伙房水库、于桥水库、新丰江水库、千岛湖等服务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加强水源涵养,严格污染控制,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严防水质退化和环境风险,确保供水安全。
严格饮用水水源污染控制。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案,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优先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天然背景值超标、水厂无法处理的重金属等污染的水源,需尽快更换。
第四章 规划项目
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做好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的衔接。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省级项目库,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中央项目库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并由环境保护部管理项目库。
根据“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和各地当前工作基础,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初步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匡算投资约7000亿元。其中,优先控制单元匡算投资约4500亿元,占总投资的64.3%。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任务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并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任务)给予支持。其中,对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按流域划分:长江流域匡算投资1818亿元,占26.0%;黄河流域匡算投资713亿元,占10.2%;珠江流域匡算投资914亿元,占13.0%;松花江流域匡算投资483亿元,占6.9%;淮河流域匡算投资837亿元,占12.0%;海河流域匡算投资1017亿元,占14.5%;辽河流域匡算投资272亿元,占3.9%;浙闽片河流匡算投资354亿元,占5.0%;西南诸河匡算投资208亿元,占3.0%;西北诸河匡算投资384亿元,占5.5%。
按项目类型划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168亿元,占2.4%;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505亿元,占7.2%;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匡算投资3161亿元,占45.2%;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462亿元,占6.6%;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匡算投资2704亿元,占38.6%。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重点流域涉及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查范畴。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责任红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形成有效治污合力。
实施评估考核。自2017年起,环境保护部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预警,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二、完善政策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鼓励流域、区域统筹制定统一的污染防治法规。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京津冀、长江流域清水江等总磷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等水环境质量差,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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