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条专项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控制。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5委有关政策规定。
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或申请专项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重大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二)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依托重大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加强与其它相关中央投资渠道和已下达投资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和超额安排专项投资。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避免加重地方政府筹资压力。审核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条件确定。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
(二)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四)项目已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五)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核准、备案)
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开工要求;
(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实际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七)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具备开工条件;
(八)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九)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
(十)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二)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三)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额高10%以上;
(四)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五)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六)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建议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重大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强内部横向沟通。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地水污染减排任务和考核情况、重点支持流域和地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投资切块额度,按照标准确定年度计划的建设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省份项目年度总体建设和投资任务,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块额度、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和投资任务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具体项目应先通过重大项目库取得唯一赋码,未取得赋码的项目不能作为分解子项目。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计划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项目库分解报备。对于备案发现问题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纠正。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分解备案时,要针对每个分解项目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等同建设任务调减、未按要求开工等需要调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要求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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