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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8-01-03 14:00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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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并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的解除

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水污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向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要求,必须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并同时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已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总值班室按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4.1.2 调查核实

市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帮助。对于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最终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国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 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区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 分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务院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国家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4.3.3 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协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国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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