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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印发

时间:2018-01-11 09:21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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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方筹集资金,创新治理模式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源保护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强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理利用一般性财政转移资金,保障规划重点任务建设。对于具有收益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节能环保与生态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农业面源治理及循环农业试点资金,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石漠化治理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建设任务及项目予以支持。对水土流失治理相关项目,其投资由地方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等渠道落实,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行控制单元整体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专业化、社会化,集中“打包”分类推进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治污设施运营效益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管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区域开发的约束。充分考虑水源区水质保护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约束激励机制。推进省级区域内横向补偿,深化受水区对水源区的对口支援协作,支持水源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绿色产业,促进水源区与受水区互利共赢。

(六)严格标准体系,坚持依法保护

落实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推进水源保护法制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建设。鼓励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针对氮、磷等特征污染指标,研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强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充实一线执法队伍,保障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河长制”,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构建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协同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取水、取土、挖砂、采石、陡坡开垦、破坏林地等活动,切实保护水源区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七)开展科研攻关,实现精准施治

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科研攻关,提高水源保护的针对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重点针对丹江口水库总氮问题通过科研攻关进行追根溯源;研究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对水源区入库水量的影响,开展人工增雨等增加入库水量的对策研究与探索;对恢复污染河流的生态健康建立评价体系和提出对策措施;研究水源区水资源、水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为构建水源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八)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完善中线水源保护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水源区生态环境状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布流域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水源区的生态环境监督,维护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介的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倡导绿色生活,合理引导公众对生态环境的需求与预期。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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