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政府网站获悉,江西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印发。通知规定,环境保护税实行属地征管,比例分享,其中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并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确保我省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划分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实行属地征管,比例分享,其中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
二、原省级直接征缴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收入,以2016年为基期年,按征收数的70%核定各市县上缴基数。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程彩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