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云南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污染源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具体详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17〕13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7〕82号),以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 〔2017〕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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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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