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2017年度贵州省主要经济数据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了2017年贵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十件大事。
一、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2017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这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顶层设计、规划蓝图和行动指南,对我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全力打造五个示范区,系统安排了34项制度性改革任务,这是中央继2016年将我省列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后又一重大举措,对我省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中央环保督查组反馈交办的3478件群众环境投诉案件全面办结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狠抓中央环保督查组反馈意见整改,制定并公开了《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做到照单全收、立行立改、从严问责,对各地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中梳理排查出的164个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分级分类实施“曝光一批、挂牌一批、关停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专项整治。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3478件群众举报投诉件全部办结,责令整改企业1538家、约谈1208人,问责375人。
三、全面推行五级干部上山植树造林和五级河长制
2017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省市县乡村五级21万名干部职工带头上山植树造林,已连续三年坚持五级干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上山植树造林。2017年3月,贵州省全面启动推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构建五级党政领导主抓、主干、主责的河长体系,实现各类水域河长制全覆盖。2017年争取退耕还林指标及中央专项资金居全国第1位,完成退耕还林477.4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808平方公里,治理石漠化面积1116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55.3%。
四、强力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和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双十”工程
2017年3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及任务清单印发实施,实行省领导责任包干。2017年,县城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7%,出境河流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8%和90.6%。
五、成功举办2017生态文明试验区贵阳国际研讨会、首个“贵州生态日”等系列活动
2017年6月17日,生态文明试验区贵阳国际研讨会在贵阳成功举行,400名政商领袖和专家学者齐聚贵阳,以“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共享绿色红利”为主题,共同探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2017年6月18日,启动了首个“贵州生态日”活动,先后开展以“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为主题的“贵州生态日”系列活动。2017年12月17日,省委、省政府在京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个国家部委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省部联席会议,共商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举办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8年年会事宜。
六、贵州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居全国第2位
2017年1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结果显示,贵州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程度排名全国第2位。
七、启动实施十大生态扶贫工程
制定《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启动实施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护林员、碳汇交易试点等十大生态扶贫工程,力争到2020年,通过生态扶贫助推全省30万以上贫困户、100万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增收。
八、率先启动磷石膏“以用定产”
率先启动对省内磷石膏产生企业实施“以用定产”工作,制定《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2018年,将全面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实现磷石膏产销平衡,新增堆存量为零,2019年起,实现磷石膏消大于产,逐年消纳磷石膏堆存量。
九、获批建设首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省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将贵州省列为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省,为全国首批三个试点省之一。据统计,2017年,我省大生态和绿色经济工程包项目开工246个、完成投资475.4亿元,绿色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7%。此外,新增赤水、习水、江口等16个县市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十、我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机构实现全覆盖
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新试验,在全省9个中级法院全部设立了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各中院辖区内选择1—3个基层法院增设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了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构市(州)全覆盖,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庭由10个增加至29个。同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两级全部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基层检察院按照“重点区域专门设立、一般区域普遍设立”的原则设立,已建立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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