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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15 09:30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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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立健全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保护新机制,加大生态资本投资力度,释放“资源红利”和“生态红利”。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预算管理、有偿使用和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探索地区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等水权交易方式。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接全国碳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和交易制度,加大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力度。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积极探索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资本管理公司化运营机制和途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健全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按照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我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鼓励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措施。择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督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十)严格监督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及时了解各重点领域、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向我省倾斜。要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制定的社会参与度,广听民意,吸纳民智,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2月12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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