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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上)

时间:2018-04-09 14:58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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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 〔2017〕249号)有关要求,跟踪进行水质监测,达到长制久清,完成销号工作。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水体进行巡查,配套完善城镇集污管网,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倾倒等源头污染防控,确保水体黑臭问题不反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

(五)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9.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在现有城市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每季度依法公开县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实施不达标(剔除本底值)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限期完成水源地水质达标整治或水源地替代工作。监控评估水源地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卫计委、环保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0.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开展县级水源地保护区排查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县级以上水源地划定、保护标志设立、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排查,各县(市)区依法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拆除或者关闭,加快附着物的清理,并实施生态修复。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落实辖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禁止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持保护区内自然属性,确保城乡饮水安全。加快推进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逐步替代现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

21.防治地下水污染。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按照自治区《加油站双层罐或防渗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倒排工期,完成建站15年以上及周边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更新改造。加强年审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加油站,不予通过年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财政局、国土局、安监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2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落实《自治区空间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黄河干流、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批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安监局

2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规划水域用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林业局、国土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审批局、环保局

24.严格环境准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启动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审批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重点突破,推进循环发展。

25.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各地均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城管局、林业局、环保局

26.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八)着眼长远,科学保护水资源。

27.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全面实行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三条红线”指标控制,严格落实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和取水总量“三个总量”控制措施,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统筹配置,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指标,有效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2018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9.40亿立方米以内。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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