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地级城市建成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各设区市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所辖各县(市、区)排名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设区市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监测信息,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落实属地管理机制。2018年,列入省级考核的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孔目江江口断面、南河河口断面、新联断面、肖江江口断面、三洪村断面、桐车湾断面、鄱阳湖南昌湖区断面、鄱阳湖九江湖区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所在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制定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年度治污任务、推进项目进度、明确资金来源,并将实施情况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
建立完善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
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单月2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政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计划组织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5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照各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督促各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加快推进整改,每月向省环保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要高度重视国家督导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成,每月向省环保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每月将不达标的断面水质及相关情况向各设区市进行通报,对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设区市发出预警函或进行专项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设区市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政府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附件:
1.2018年水环境质量目标
2.2018年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分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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