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4.3农家乐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5 监测要求与分析方法
5.1本标准涉及的所有排污单位均应在污水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6 标准的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2县级以上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本标准排放水质的监测。
6.3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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