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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发改943号文(中):污水处理领域“强心剂下的风控点”

时间:2018-07-04 18:1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井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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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水业研究中心解读:

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在“水十条”发布后迎来了急剧火热的市场。“水十条”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而污水处理标准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达成。2015年国家出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达到准四类水标准,部分省份出台地方标准,与征求意见稿指标持平,甚至高于征求意见稿标准。污水厂的标准升级,必然带来污水处理成本的提升。据悉,一级A提高到准地表四类吨水成本增加在1元左右,若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水处理服务费差距较大,则政府的财政压力将进一步加大。提高污水处理费,缩小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之间的差距为必然趋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适用于“一刀切”模式,各地区应根据环境容量限制、污水治理要求以及经济环境、居民承受能力等多维因素采取不同等级对待。

此外,在以效果为导向的水环境综合治理下,污水厂提高排放标准是必然趋势,但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非所有区域均需以地表四类、地表三类为标杆,应因需而定,选择合理的技术工艺及排放标准,从而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政策原文:

(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E20水业研究中心解读: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模式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项目模式的选择受村落间距离、环境要求、地形地貌等多种因素影响。虽政策中提到,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但由于农村的特殊因素限制(例如收费模式方面,城市的污水处理费一般会与自来水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捆绑,农村可参考与自来水费捆绑模式,但一些具有自备井的村落仍较难执行),因此政策的落地需配套政策指引。

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多为打包模式,一方面具有规模优势,另一方面降低社会资本的应收账款风险,此外由于农村污水项目的商业模式问题,企业项目贷款亦存在问题,因此在部分相对富裕地区尝试打通农村污水收费机制,则可探索复制城镇污水处理的可持续模式,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市场有效释放的备受追捧的领域。农村污水付费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应考虑与垃圾服务费、自来水费等多种模式联合。但是值得高度注意的是,基于中国当前巨大的地区差异,在中西部地区该项政策的落地将有相当长的摸索过程。

政策原文: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E20水业研究中心解读:

近年来,由于低价竞争抢占市场,污水处理项目中标价格一再探底,能否覆盖污水处理全成本(包含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受到业内争议。政策中提到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有利于环境产业面向效果的质量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政策中提到的是污水处理服务费,且前文中提到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虽然提高居民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用,保障污水处理全成本的覆盖,以及满足提标后的污水处理成本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基本情况,一般而言B方阵专营公司的价格相对合理符合实际成本,而特许经营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由于市场竞争、资本运作和行业监管等诸多因素,目前在部分地区存在低于实际成本的状况,两者合并按类似地区平均计算,水价暂时上涨幅度有限(主要差距是污泥全成本)。因此,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调价机制的明确,以及污泥成本的纳入,后者将对目前已经逐步上探到300元每吨湿污泥(含水率80%)的BOT市场价格(对于兼顾安全和减量的污泥处理处置这个价格是合理的)产生重要支撑。

项目打捆招投标模式,一方面如文中所述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另外从企业方讲降低项目的操作风险,同时提高整体规划的规模效益;对政府而言,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考核过程。此外,更有利于区域环境综合规划的开展、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的落地。

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按照目前的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定期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运营成本材料(如申请调价,需向政府提交关于申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并出具报告,就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进行说明。而新的规定,实际上是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污水处理企业)合作的角度,要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前后两个关注点不同,第一新规考核的不是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核算,而是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收支;第二新规的目的不在于控制成本,而在于规范政府付费的使用(污水处理服务费为政府付费,符合预算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

综述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战略企划部高级主管王强表示,这5项政策中,1)-3)项是只有在更加灵活的经营性收费的框架下,由企业来实施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还是行政性收费的特性,由政府部门征收后再加财政补贴并主导实施,如果规则不明,公众就会要求政府补贴到位,这样实际上不仅难以做到动态调整,企业也不会主动精细化费时费力检测、排查、征收与管理,还是达不到水环境治理的最终目的。如果变成企业征收和使用的经营性收费,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产生的效果就会大为改观。E20水业研究中心认为,污水处理行业价费的市场化改革是行业发展的大趋势,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趋近、分级分档标准化收费、村镇收费机制的完善以及全成本管控是污水行业未来价费机制改革的基准,此文件改革力度很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于我国各地经济、财力及居民/企业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异),可能需要较长时期的探索,在发达省市有望先行试点实施,然后逐步在全国其他地区进行推广,最终做到真正的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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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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