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7-11 09:38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评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4.1.2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1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2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3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表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A标准

B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pH/无量纲

6-9

6-9

6-9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2

悬浮物(SS

15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6

1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

30

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5

氨氮

1.52.5

58

815

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6

总氮

15

20

-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7

总磷(以P计)

0.3

0.5

0.5

1.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0.5

1.0

3.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注:121-3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4.2.2 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表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无量纲

6-9

6-9

6-9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2

悬浮物(SS

2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5

氨氮

58

815

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6

总氮

20

-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7

总磷(以P计)

0.5

1.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1.0

3.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注:121-3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 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

表3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HJ/T 399-2007


氨氮(以N计)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总氮 (以N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2012


总磷(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12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