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严格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或区划。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当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在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省级水功能区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由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其余审批权限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报上一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四)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其他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包括设置论证报告文本和论证报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以合并编制,不再单独提交。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同意建设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但在保护区、饮用水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邻功能区以及跨行政区域河段交界断面附近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本办法所称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是指对水功能区(水域)入河污染物总量没有明显增加、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其他取用水户权益、水生态系统平衡不构成影响、不在水功能保护区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内且不存在事故风险。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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