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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06 15:30

来源:湖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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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环保厅联合湖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确保年底全面按时完成环保部下达给福建省的任务及福建省内定的任务,各地务必加强部门联动,拓宽整治资金渠道,加大督查与调度力度,加快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下为通知原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环函〔2017〕469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做好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启动时间和整治期限,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启动(一年期、两年期)、2016年启动(一年期)以及部分2014年启动县市区均已达到验收时限(具体名单见附件1),还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各项整治项目的实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申报验收。

  二、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湖南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去年验收总结,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办法》(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三、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我省有13000个行政村的整治任务,省政府要求6924个省级贫困村也要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目前这些行政村名单已征求了县市区意见并得到分解落实,以后将作为整县(市、区)验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尽早上报验收材料。2017年已达到验收条件或拟申请提前验收的县市区,按照《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办法》要求,尽快对已有资料进行梳理、归类总结,尽早准备和上报验收材料。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要提供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由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农户污水处理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需提供入户花名册。

  五、确保完成年度整治目标任务。2017年环保部下达给我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村为3000个,各市州上报汇总至《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实施方案》中,明确今年的整治任务为4967个(包含省级贫困村2289个),为确保年底全面按时完成环保部下达给我省的任务及我省内定的任务,各地务必加强部门联动,拓宽整治资金渠道,加大督查与调度力度,加快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6日

  附件1:

  2017年达到验收时限的县市区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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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整治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施整县(市、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二)《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

  (三)《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9号);

  (五)《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

  (六)其它相关文件及要求。

  第四条  验收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五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组织领导,主要整治工作任务,资金筹措和使用,长效运行机制与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一)组织领导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及运作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调度、督查考核机制建立及推进情况。

  (二)主要整治工作任务

  主要考核湘政办发〔2015〕59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设施建设和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考核其他农村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社区)农户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是否达到申报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是否合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是否达标;

  2、生活污水处理:村(社区)饮用水水源地汇雨区所辖区域、人口集中区所在村(社区)、畜禽养殖户、开展民俗旅游农户需建设污水净化设施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区域建设简易标准化粪池;

  3、生活垃圾处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户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系统是否完备,定点存放、清运网络是否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4、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村(社区)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是否达到申报要求,如被抽查的村(社区)没有该项工程,则抽查所在乡镇辖区内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不得少于2项。

  5.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查看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现场。

  (三)资金筹措和使用

  主要考核加大财政投入、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推动村民参与、吸引社会资本、发动社会支持的情况。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是否有挪作他用情况。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应出具专门的由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由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专项资金用于对个人奖补的,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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