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基本整治工作完成后另有一年完善提升期,完善提升期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奖惩及验收办法等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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