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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06 15:30

来源:湖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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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长效运行机制建设

  主要考核农村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情况及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县、乡镇、村农村环保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宣传发动情况。

  (五)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考核县、乡镇、村农村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湖南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其他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验收程序

  考核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推荐、省级验收。

  (一)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基本整治时间到期前1个月内,组织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县级自查组,整理、汇总相关档案台帐,按照省级验收标准对整治工作逐一进行核实,填写验收情况表,完成自验自查工作。自验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环保、财政部门申请推荐。对于提前或延后验收的县(市、区)县级自查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定。

  (二)市级推荐

  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自查报告,结合中期考核、调度督查情况,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出具推荐申请省级验收意见。

  (三)省级验收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验收。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省级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评审通过的工作和实施方案;县级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自查报告;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提交推荐申请省级验收的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支持建设的工程明细、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招投标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材料未提供齐备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2、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收到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推荐县(市、区)申请省级验收报告并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省级验收。

  3、省级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检查和社会监督调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

  1)听取汇报: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汇报。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工作和整治方案、实施效果、资金筹措、宣传培训、长效机制、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2)审阅资料:查阅资金使用明细、记录、审计报告等,查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和布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人大通过的财政有关预算;以奖促治的有关方案和文件;资金整合和市场化运作的有关材料;政府门户网站、年度环保公报相关资料;所在地工作实施前后新旧面貌照片等。

  3)现场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查看整治工作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已有设施管理运行情况;整治所在乡镇、村公务栏宣教、信息公开情况等;对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四项任务所要求的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按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列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任务村或省级贫困村作为验收重点检查对象。

  4)社会监督调查:邀请部分乡镇、村群众召开座谈会,对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进行测评等。

  第七条  验收报告

  省级验收应出具验收报告,对整治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主要经验和做法,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验收监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省级验收前半个月在县(市、区)新闻媒体上报道本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和省级验收时间,并在政府网站公布验收资料(包括已竣工工程到村,到户的名称,联系电话等),设置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省级验收结果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考核验收评分

  第九条  考核验收采用计分法,根据国家、省关于试点工作的要求设置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总分为100分。为鼓励各地工作创新,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推动村庄环境全面整治,设置加分指标7分。

  第十条  省级验收采取对各县(市、区)申报已竣工的项目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抽查乡镇(街道)比例一般为40%(不得少于4个),每个乡镇(街道)抽查2个以上村(社区)。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打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分(含70分)为合格,得分60-69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级验收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由省验收考核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基本合格的,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不合格的,须在6-9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治任务并再次申请验收。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提前半年以上通过省级验收且综合评分合格的,或按时通过验收但综合评分为优秀的县(市、区),在全额奖补之外,给予相应档次奖补资金10%的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综合评分为合格的县(市、区)给予全额奖补;对综合评分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区),在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再给予全额奖补。县(市、区)整治工作通过验收后,才予受理该县(市、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验收。

  第十四条  县(市、区)整治工作验收未通过的、未在基本整治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6-9个月的延长期。对于延迟一年以内通过验收的县(市、区),扣减相应档次奖补资金的10%,延迟一年以上的,扣减20%。

  第十五条   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其他创建、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验收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视为验收不合格。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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