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具体详情如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水〔2018〕31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全省扶贫领导小组工作调度会议精神,推动全省62个贫困县7366个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现将《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前所有贫困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
附件: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
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
为指导做好我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和《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冀办发[2018]3号),依据住建部编制的《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为方向,以有效管控为目标,以长效运行为导向,分类治理管控,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力戒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层层加码。
二、基本原则
先规划后实施。各县级政府要结合村庄整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协调统筹编制好生活污水城乡统筹治理规划,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分类治理管控。各类重点保护区内的村庄,严禁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他地区要有效管控乱排乱放。集中力量做好中心村、重点村、保留村的生活污水治理管控。
协调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打破行政区划,结合旱厕改水冲厕、粪污资源化利用、排水管网建设等工作,根据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情况,统筹考虑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两种模式。
扎实有序推进。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污水治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县级政府建立生活污水治理联席工作制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起同一部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循序渐进,确保成熟一批、治理一批、运行一批、管控一批。
三、治理目标及标准
对各类水体保护区内的村庄、城镇周边村庄、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农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和中心村,人口密度≥50人/公顷且已通水通电和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要结合实际,建立污水集中或分散处理设施,做到污水应收尽收、有效处理;对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应结合村庄改厕工作,对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强化生活污水一并治理,并做到粪污处理后的出口和利用问题,鼓励探索使用农家肥的有效举措;其他村庄,要引导农户有序排放生活污水,杜绝生活污水乱排乱放。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污染物排放应按照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对出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宜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四、重点治理任务
(一)各类水体保护区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优先考虑集中或三格式化粪池+多级塘处理模式进行治理,且处理后的出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地。
(二)城镇周边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位于城镇集中污水处理管理区主干管1千米范围内且污水可以自流入主干管的村庄,应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区进行集中处理。
(三)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生活污水治理
充分利用国家传统村落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治理模式优先考虑集中或三格式化粪池+多级塘处理模式。
(四)农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和中心村生活污水治理
优先采用管网收集+集中处理模式进行处理,对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污水治理责任。
(五)人口密集且具备基本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对人口密度≥50人/公顷且已通水通电和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优先考虑集中或三格式化粪池处理模式进行治理。
(六)其他村庄
对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应结合村庄改厕工作,对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强化生活污水一并治理,并做到粪污处理后的出口和利用问题,鼓励探索使用农家肥的有效举措;其他村庄,要引导农户有序排放生活污水,杜绝生活污水乱排乱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项目谋划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工作的协调督导,主动为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出谋划策。实行市县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制度,定期联系指导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环保、住建(规划)、水利(河长办)、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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