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污染防治。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卫生环境整治,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治理,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污染公路等行为。(责任单位:公路局)
推进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全面规范实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重点区域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重点区域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责任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
七、强化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加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防范杜绝生态环境风险。
(十六)强化安全监管。
加强危险货物道路、水上运输环节监管执法,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审批关,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动态跟踪,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基础数据明细过程信息共享,监管执法规范,重大风险基本可控。做好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专项督察。2018年底前,建立环渤海重点船舶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2019年底前,组织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水运局、搜救中心)
(十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加大应急清污装备配备力度,加快推进专业应急清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国水上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继续在我国沿海实施“碧海行动”。加强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管理能力。(责任单位:救捞局、海事局)
八、积极参与绿色交通国际合作
积极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履行全球环境公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国际影响力。
(十八)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
积极利用多双边机制和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绿色发展理念、经验和技术,支持我国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提高我国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并不断推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标准、技术“走出去”,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搜救中心、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九)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全球环境治理。
积极参与民航业、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全球治理事务,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框架下国际谈判与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民航、海运气候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国际合作司、海事局、综合规划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
九、开展绿色交通全民行动
坚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绿色交通全民行动体系,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二十)开展绿色出行。
研究制定绿色出行行动计划。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继续推进公交都市建设,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等设施建设,优化运力配置和换乘环境。指导城市规划,配合推进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慢行系统建设,逐步提高慢行道占城市道路的比例,推动公交、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倡导绿色出行理念。(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
(二十一)改善农村出行条件。
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硬化路,改善农村出行条件。有序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
(二十二)加强绿色交通宣传与引导。
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全行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全行业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开展全行业绿色行动,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动员全行业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政策研究室,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三)推行绿色机关文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走在全社会前列、作出表率,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健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法规标准,强化评价引导,构建导向明确、制度完善、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
(二十四)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
不断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责任单位:政策研究室、综合规划司、人事教育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五)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推动修订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健全法治,促进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定与发展。开展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研究。开展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相关标准研究及制修订,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标准制修订中增加绿色发展的内容。(责任单位: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六)强化经济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探索应用价格、税收等优惠机制引导绿色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交通领域,积极争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支持,拓宽绿色交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司、综合规划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七)强化评价引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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