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法规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法规体系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按照全省农村垃圾治理、乡村清洁地方性标准和规章,鼓励县(市)区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和乡村清洁制度。
(四)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农民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统一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的作用,宣传推广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专业支撑。在坚持用规划管建设、管整治的基础上,住建、城管、环保、农业、水务、畜牧、发改等部门分别对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秸秆综合利用等制定专项导则,指导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增加专业性,提高科学性。
(六)切实增加投入。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增强农民的自主意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用好用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培育发展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切实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市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能力和效率。市级将出台政策,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政策,扎实推动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七)严格考核验收。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口工作进展通报机制,指导县(市)区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环保督察范围并作为评价县(市)区党委、政府班子和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实施效果评估,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全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情况,通报评估验收结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市委将把农村室内厕所改造、农户改灶、柴草垛出村情况列为专项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进行组织处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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