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库等水域水资源保护。严格湖泊、水库和渠道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
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加强污染源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入库、入渠污染物总量。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应认真排查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库等水域水质;水质达标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水库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逐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对湖泊、水库和渠道周边及入湖、入库、入渠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综合防治。
加强湖泊、水库、渠道汇水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格入湖、入库、入渠排污口监管,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入库、入渠排污口,确保得到有序整治并逐步减少。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排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九)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水功能水质管护,推进湖泊、水库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管理,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和水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加强湖区、库区和渠道周边污染监管和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改善水环境。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和水库,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水库和渠道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体的流动性。
(十)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重要天然湿地和水库健康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摸清湖泊、重要天然湿地和水库的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状况。加强湖泊和水库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强湖库等水域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重要天然湿地和水库的严格保护。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库等水域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维护湖泊和水库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推进湖库等水域生态岸线和滨湖绿化带建设,加快水生生物保护区、河湖公园(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乡村湿地、小微湿地、幸福美丽新村、水美乡村等建设。
(十一)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侵占水域及乱倾乱倒、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库等水域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库等水域的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落实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湖长的前沿作用。要落实湖库等水域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摸清基本情况,建立“一河(湖)一档”,完善湖库等水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夯实工作基础。科学布设湖库等水域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依托数字城市,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库等水域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跨行政区域的湖库等水域,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十四)强化分类指导。针对川西高原、盆周山区、盆地丘陵平原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施策,科学制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泸沽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在流域机构的指导下,对接相关省份,由省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其他湖泊由最高层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应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并与入湖河流管理保护方案相衔接,切实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年度目标、问题、任务(措施)、责任“四张清单”应经最高层级湖长批准后执行。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的管理保护方案纳入相应“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确有必要的也可另行编制。
(十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社会各界管理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六)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多元化补偿投入机制。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场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市场主体,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湖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徐冰冰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