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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保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 生态环保迎利好

时间:2018-11-01 09:36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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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民生领域。支持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婴幼儿托育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镇公共设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最后一公里”水电气路邮建设。(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广电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根据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大建设规划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对接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近期、中期、长期三类储备一批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形成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调度,加快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评、水土保持等方面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推进力度,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顺利建成,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优化专项债券发行程序,合理安排发行进度。分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时,在充分考虑债务水平基础上,还要考虑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资金需求,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地方政府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专项债券额度,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意见,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可以迅速使用,重点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盘活各级财政存量资金,利用以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对有一定收益或稳定盈利模式的在建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转为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后续融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必要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相关支持力度。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融资。(银保监会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被划分为“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贯彻落实各项已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尽快在交通、油气、电信等领域推介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潜力大的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学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供给,积极依法合规参与扶贫、污染防治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有关信息平台加强合作,充分运用民营企业纳税等数据,推动开展“银税互动”等。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支持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八)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尽快落实建设条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构建合理、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发挥社会资本管理、运营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九)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各类投资审批事项实行“一码运转、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发挥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实时监控功能,切实压减审批时间。加大在线平台应用力度,推动投资管理向服务引导转型,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切实压减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聚焦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施工许可环节等,压减报建时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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