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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47.57亿涉水PPP项目资格预审启动!你还不来看看吗?

时间:2018-11-02 11:22

来源:盐城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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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了解到,江苏省盐城市区第III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该项目投资总额达47.57亿,或将是江苏省今年最大的只涉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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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项目位于盐城市区第III防洪区。第III防洪区位于市区核心区,东至通榆河,北至新越河、新洋港,西至大马沟,南至小新河、三墩港,面积共108.73平方公里,工作范围共包括118条河道(含黑臭水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水生态工程、水景观工程及智慧水务工程。

据了解,本次项目计划采用DBOT的PPP项目运作方式。

以下为招标公告全文:

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编号:YCCG1810-133

一、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9号)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盐城市人民政府拟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设计、投资、建设与运营。目前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人。现采购人委托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资格预审,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区位

项目位于盐城市区第III防洪区。第III防洪区位于市区核心区,东至通榆河,北至新越河、新洋港,西至大马沟,南至小新河、三墩港,面积共108.73平方公里,工作范围共包括118条河道(含黑臭水体)。具体工程范围如下图所示:

2.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水生态工程、水景观工程及智慧水务工程。

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如下:

以上内容以公开招标文件所述为准。另,社会资本中标后,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建设进度以项目实施机构的安排和需求为准,项目实施机构在不影响项目总体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有权对建设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注:存量资产待本项目建成且由项目实施机构完成评估后统一委托项目公司运营,存量资产包括:污水管470.38km,雨污合流管道124.41km,泵站23座(以项目实施机构最终确认的清单为准)。

2.3工程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盐城市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环境容量,消除黑臭,改善区域水质,提高水安全等级,打造沿河景观带,挖掘当地水文化,实现“河海安澜、碧水畅流、岸绿景美、水韵盐阜、湿地之都”的良好愿景。

2.4估算总投资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75738.22万元,最终以概算审查结果为准。其中,工程费用为396247.0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6079.10万元,预备费为21116.31万元,建设期利息为32295.79万元(贷款利率暂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金融机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0%上浮20%计,即5.88%)。

总投资的确定以公开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所述为准。

2.5合作模式

2.5.1本项目采用DBOT的PPP项目运作方式。DBOT(Design-Build- Operate-Transfer),即“设计-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运作环节包括设计、融资、建设、存量资产评估交付、运营和移交。

2.5.2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政府指定出资人出资10%,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90%(若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20%)。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为4亿元,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由各方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一次性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政府指定出资人和中标社会资本方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进度要求在建设期内分期分批按认缴比例出资到位。如贷款银行要求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公司股东应相应增加出资;如贷款银行要求项目资本金一次性到位,则项目公司股东应于融资前一次性出资到位。项目公司设立应于PPP项目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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