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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8-11-12 11:29

来源:中国雄安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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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近日印发《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通过在新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推进新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方案》要求,2018—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完成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加强案例筛选,开展案例实践。到2020年,力争在新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具体《方案》如下:

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8〕39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化排污者责任,坚持依法推进、损害担责、赔偿到位、公开透明,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坚持依法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新区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和实践提出立法建议。

——坚持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坚持磋商优先。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争取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

——坚持司法保障。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坚持信息公开。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目标要求。通过在新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推进新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2018—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完成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加强案例筛选,开展案例实践。到2020年,力争在新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白洋淀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白洋淀水功能区及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4.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赔偿权利人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指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组织和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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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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