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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50万元 吉林临江污水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PPP项目二次招标

时间:2018-11-27 15:1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赵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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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主体资格

1、社会资本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联合体。

2、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申请人应符合《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中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4、若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需满足。

(二)资质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从事本项目的专业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行业(排水工程)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级,拟派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所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一致;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资格或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业绩要求

申请人应具有近3年(2015、2016、2017年)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经验,在境内投资、建设或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单个处理规模在2.5万吨/日及以上,或自2013年1月1日以来至少承接过1个采用PPP模式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项目;申请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验收报告以供验证;(若为联合体,则需牵头单位具备此资质)

(四)财务状况

1、截至2017年底,申请人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为准。(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即可。)

2、申请人近三年(2015、2016、2017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亏损(以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并提供近三年(2015、2016、2017年)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新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若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

(五)信用要求

1、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近五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处罚事件和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3、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采购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若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需满足。

(六)其他要求

1、外埠投标企业需按照吉建管〔2018〕12号文件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2、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三家,各成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

(2)联合体牵头人由融资方担任;

(3)同一潜在社会资本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联合体,也不能既独立参与投标又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

(5)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中标后,未经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七、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1、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由采购人依法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满足申请人资格要求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方可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2、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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