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8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苏环信〔2008〕35号)同时废止。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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