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循环利用。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调度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省政府每季度对全省国考、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省级河长定期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汇报,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等相邻地区治水的协调联动、联防联控。各地政府要将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提升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战役,对照六项治理任务,逐项分析污染因素,制定断面达标实施方案,列出项目清单和完成时限,于2019年1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河长办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二)创新投入机制。建立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消除劣五类水体的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对口部委对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在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实施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市县政府通过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确保治污工程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转。(各地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鼓励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进行“打包”,选择专业的环保企业投资建设及运营,强化规模效应,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监督检查。开展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省级专项督查,全面整治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驻厂式”监察,确保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造任务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四)严肃考核问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省委有关规定纳入对各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考评。对新增劣五类水体的地区,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省级水污染防治方面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对推进不利、不作为、慢作为的地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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