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兵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不够问题”,成立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兵团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的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印发第一个体现兵地生态环境保护“一盘棋”思想的《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指示精神,制定《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围绕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和生态等要素,以县级行政区为评价单元,开展了新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评价;在“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八一水库和猛进水库水污染治理、博斯腾湖和乌伦古湖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强化兵地协作沟通,做到同防同治、同规同标。
加强兵地联合监督执法。制定《关于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兵地联合监督执法的整改方案》,在生态环境领域不断完善定期会商、联动执法、联合检查、重点案件联合督察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完成兵地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和调度系统建设,建成全区统一的“12369”环境信访举报受理中心,实现了自治区与兵团“12369”环境信访举报的集中受理。
针对“局部区域大气和水环境问题突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把蓝天保卫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印发《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2018—2020年)》等系列文件,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联防联控以及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全疆所有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全部制定并实施了达标规划。扣除沙尘影响,2018年“乌—昌—石”区域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增加3.5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同比减少3.0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4%;“奎—独—乌”区域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增加5.3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同比减少2.9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6%。
强化湖库水污染防治,全面完成自治区和兵团河长制湖长制建立,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和兵团领导担任9条区级河流河长和6个区级湖泊湖长,各级行政区设置总河(湖)长3633名,全疆3355条河流、110个湖泊分级分段设置河长、河段长、湖段长15789名。2018年累计河湖巡查14.8万人次,巡查河道长度26.6万公里,水源面积2.3万平方公里。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11月,自治区政府召开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与各地(州、市)签订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书》。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水环境质量预警通报制度,稳步实施博斯腾湖、艾比湖、艾里克湖、蘑菇湖、柴窝堡湖等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2018年,全疆湖库优良水质比例为74.2%,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特别是博斯腾湖水污染程度有所减轻,艾里克湖水环境质量由劣Ⅴ类提升至Ⅴ类。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截至2019年3月底,全区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13座,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1%,所有城市、县城具备了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博斯腾湖等敏感区域2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套政策、标准规范及技术指南,把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创建国家或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考核指标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及餐厨废弃物再利用试点。对全区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逐县(市、区)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和清理,推动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截至2019年3月底,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79%。
针对“有的地方存在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综合科考、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等工作,不断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自治区初步构建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生态监测、监控及管理大数据平台。通过“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推动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的整改销号。
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督察制度(暂行)》等文件,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内不新立不延续不转让矿业权政策。有环境治理恢复任务的16个自然保护区中,9个已全面完成,7个基本完成。稳步推进已闭坑矿山和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的治理恢复工作,克拉玛依市完成治理恢复任务,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和田地区完成治理恢复任务的50%,其他地(州、市)均在加紧推进。
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印发《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方案》《新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严格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天山杯评比中,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两项考核目标纳入考核评比内容。推进“井电双控”“在线监测”,认真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开荒,规范取水许可证管理。截至2019年3月底,巴州、博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哈密市等5个州市17531眼非法机井整改任务全部完成,兵团关停各类机井1185眼。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严把环境准入关,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完善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园区绿色发展。对自治区(兵团)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水污染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对污水处理设施不配套的自治区(兵团)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涉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行环评限批。截至2019年3月底,全区8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率达到93%,兵团32个兵团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率达到85%,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入推行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开展各类专项环境执法行动,加强环境监管执法。2018年以来,全疆环境行政处罚立案3054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案件342件。自治区受理有效环境信访举报件4679件,兵团受理有效环境信访举报件1171件,到期办结率100%。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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