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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发布

时间:2019-09-09 14:22

来源: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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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必须符合纳管标准。各地(市)、县要组织对进入市政管网排污企业的排污去向、排污现状等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及时整改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监管,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参与)

(七)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要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专业化运行机制,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和经费保障。条件成熟的地(市)要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各地(市)应鼓励和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排水)管网运行维护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积极引进专业化公司和企业,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参与)

(九)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市、县)行署(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制定出台具体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严格落实。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市)要结合实施计划的制定和相关工作推进要求,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体制机制,优化营商发展环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三年行动取得实效。自2020年起,各地(市)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结合《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考核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督导考核组对各地(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项目统筹和资金保障。已安排资金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要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相衔接,加大管网建设改造等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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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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