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7 水质采样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样点设置标志。
1.8 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定执行,其中50m3/d(含)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50m3/d(不含)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
1.9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标准实施与监督
1.10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11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吉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1.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1.13 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区域,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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