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9-11-15 14:03

来源:上海人大

评论(

近日,《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在源头减排、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全面修法作出回应,并将相关经验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法规名称

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为与国家行政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条例草案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二)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条例草案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法规适用范围,并针对其特殊性,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及运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质量。(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三)关于雨水源头减排

条例草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增加了源头减排内容:一是将“源头减排”作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原则之一;二是从规划编制方面,明确将雨水源头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规划相关要求;三是在建设环节,对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提出要求。(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污泥处理处置

针对本市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存在一定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从规划建设和处理处置两方面分别作出完善,进一步推进水泥气同治。(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严格规范泵站放江

针对因市政雨水管网内水质较差,导致泵站放江时引发的河道水质下降问题,条例草案作出三方面规定:一是要求具备防汛功能的泵站设置截流设施,有条件的设置垃圾拦截、清理装置;二是要求泵站运行维护单位编制排水泵站日常运行方案;三是明确可以在旱天通过泵站排水进入河道的情形。(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雨污分流

条例草案在纳管的前提下进一步严格实施雨污分流的各项规定,并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依法扩大了需要取得排水许可的情形。此外,为了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成果,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排水接入改革的相关要求。(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七)关于设施维护与保护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城市运行安全。条例草案一方面确立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在重要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推进雨水减排、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对推进水泥气同治的意见和建议;

4、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