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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4-08 15:42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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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排水户应规范污水排入过程,不得对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3.0.8 严禁或不允许接入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污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4 严禁排入的污水

4.0.1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工业污水以及规模化养殖场污水。

4.0.2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含有 GB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属的污水。

4.0.3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和污水。

4.0.4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具有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

4.0.5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易凝聚、沉积、造成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堵塞的污水。

4.0.6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医疗废水。

4.0.7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厨废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及病死动物。

5 可以排入的污水

5.1 水量控制

5.1.1 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

5.1.2 污水应均匀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避免溢流及冲击影响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5.2 水质控制

5.2.1 排水户污水水质常规性指标包括 pH 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水温、色度等 8 项,其中餐饮类废水应增加动植物油指标的检测,食品腌制类污水应增加全盐量指标的检测,洗涤类污水应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检测;水质指标最高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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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排水户污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应不小于 0.3。

5.2.3 排水户污水排入后,经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调节均匀后的污水水质不得超过设计水质。

5.3 排入控制

5.3.1 现有集中处理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且排水户污水必须满足本标准 5.1 和 5.2 的要求,允许排入。

5.3.2 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设计规模和设计水质应充分考虑拟排入的排水户污水水质水量,按本标准 5.1 和 5.2 的要求设计。

6 取样与检测

6.1 取样

6.1.1 排水户污水应在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口取样。 6.1.2 进水应在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取样。 6.1.3 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根据排水户污水类别和排水量而定。

6.1.4 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国家或地方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6.2 水量测定

6.2.1 采用水量计量装置测定排水户日累计污水排放量。

6.3 水质检测

6.3.1 水质指标检测方法采用表 6.3.1 所列的方法标准。其他检测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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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3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

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

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47

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3/973

7 《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8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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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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