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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新政解读:两大亮点与四点思考

时间:2020-04-13 09:0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易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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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跨地区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促进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各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打破市场垄断。创新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各地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八、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明确责任分工,狠抓政策措施落地,确保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对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意义。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以清单形式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限定期限,量化考核,动态评估。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的要求,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强制收费、违规加价、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情况,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典型做法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不同地区、行业间的交流学习,相互促进,提升工作水平。

为提升公用事业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相关公用事业行业可持续发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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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同时出台征求意见的文件主要针对市场化更加深入、更加成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价”的机制。

同日,为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长江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针对污水处理“费”机制的改革。

根据E20研究院PPP四分类(相关阅读:薛涛:环保PPP年度盘点,分类后的顶层思考与产业变局),供水属于a类项目,在付费模式上,政府通过价格听证等方式确定水价,形成服务价格上的监管、公众参与机制。项目公司提供合格的自来水,按照用户实际使用量计算收取的水费,需求风险由供水公司承担。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属于b类项目,其回报机制是政府付费,虽然目前政府通过税、费等方式向用户收入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减轻政府财政支出的负担,但本质上还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直接交易。政府根据实际处理数量、处理服务单价计算进行付费。b类项目也是以量计价、按效付费的回报机制,区别于a类的特征在于需求量由政府承担、不直接向使用者(公众)收费、直接由政府付费。

本文将对《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详细解读。

征求意见稿的颁发,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负担,促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多元化投资结构逐步形成,运营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对我国公用事业的发展效率以及运营水平予以初步肯定。

但是与此同时,部分地区收费项目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市场发育尚不充分,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也愈发突出。主要原因是公用事业改革不到位,相对垄断地位仍然突出,价格机制尚未理顺、政府补贴不到位,相关主体权责边界不清,成本向用户转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滞后,监管不到位。

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征求意见稿》应时而生,笔者通过仔细研读,认为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首先,明确行业属性定位,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

对于自然垄断环节,提升对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具体体现为:

(1)明晰了“价”“费”关系,将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包含或者应包含在供应价格中的费用予以取消,从而避免乱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

在“价”的方面:成本合理化,定价科学化。虽然我国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方面的价格模式并非完全相同,但均要求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对定价机制进行改革与完善。以供水为例,需加快建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并要求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为此,就需要明确成本构成,合理制定利润率,依托相关行业价格管理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予以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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