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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7-14 13:0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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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执行日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断依据;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三)排污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比对监测、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六)本规定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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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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