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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公布!于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7-27 10:29

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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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第四十条在丹江口水库及其水源保护区内,除适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关于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规定外,省和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依法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确保丹江口水库水质长期稳定在国家确定的标准以上,并持续改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丹江口水库及其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种植、养殖的区域;建设生态隔离带,保护环库森林生态系统,推进水土保持,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组织开展消落区生态治理,加强风险管控,保障供水安全和库区安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丹江口水库及其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四十二条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修复的长效机制,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第四十三条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汉江流域天然林应保尽保,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并实行严格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建设活动和其他破坏行为。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并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划定汉江流域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保护范围,合理确定岸线修复目标,保障自然岸线保有率;统筹集约利用汉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岸线修复目标要求,制定并实施修复计划,清退非法利用、占用的岸线,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第四十五条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加强对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的堤坝、岸坡以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沙洲的用途管制和水生态保护;加强河道红线管控和蓄滞洪区管理,整治违法农业种植养殖和违法建设。

  第四十六条 汉江流域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规划制度和采砂总量控制制度。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时,应当评估河道采砂对鱼类、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河道周边公众的意见。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总量。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控制采砂船舶总量,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科学核定汉江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流量;对全流域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调度,保证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20%。国家对汉江流域生态流量有更高标准的,从其规定。

  汉江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时段,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开展跨区域调水应当考虑受影响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水环境承载力,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动态监测水质情况和清水下泄对河道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核定调水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受影响地区开展环境治理和修复。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江济汉等补水工程运行管理和水量调度,保障运行经费投入,确保达到规划流量。

  第四十九条 汉江流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水电站或者拦水坝。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对汉江流域水电站、拦水坝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汉江流域水电站、拦水坝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水生生物的保护义务;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应当建设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洄游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汉江流域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汉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在汉江干流和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者密眼网具等法律法规禁用的捕捞方法、渔具进行捕捞。

  第五十一条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汉江水体藻类的监测和水华预警、预报;发现异常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汉江水华应急预案,发生水华影响供水安全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汉江水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坝址前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汉江水域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汉江水域其他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打捞。

  打捞的漂浮物、水生植物等应当运送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机制,支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汉江流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制定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资金;支持汉江流域各市县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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